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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“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财税[2018]37号文”

关于转发“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财税[2018]37号文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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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2-04-26 10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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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国家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4月16日印发“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”,其中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,停征专利收费(国内部分)中的专利登记费、公告印刷费、著录事项变更费(专利代理机构、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),PCT(《专利合作条约》)专利申请收费(国际阶段部分)中的传送费;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,延长至10年内;对符合

关于转发“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财税[2018]37号文”

【概要描述】国家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4月16日印发“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”,其中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,停征专利收费(国内部分)中的专利登记费、公告印刷费、著录事项变更费(专利代理机构、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),PCT(《专利合作条约》)专利申请收费(国际阶段部分)中的传送费;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,延长至10年内;对符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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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国家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4月16日印发“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”,其中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,停征专利收费(国内部分)中的专利登记费、公告印刷费、著录事项变更费(专利代理机构、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),PCT(《专利合作条约》)专利申请收费(国际阶段部分)中的传送费;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,延长至10年内;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,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届满前(已提交审查意见答复的除外),主动申请撤回的,允许退还50%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。这将为广发发明人节省大部分费用,为创新创业提供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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